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减免税货物管理的通知

( 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8日 )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减免税货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关监管与日常管理要求

(一)进口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为自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

(二)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进口减免税货物必须严格用于申报时明确的教学、科研用途,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将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四)在监管年限内,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使用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由与新使用地点信息,获主管海关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

(五)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使用单位应配合学校及海关完成进口减免税货物年度核查工作,按时提交货物实际使用情况报告。

二、减免税办理提交材料

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以下签章材料,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学校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

(一)《进口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承诺书》(加盖部门公章);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进口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位置加盖公章);

(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人加盖公章);(五)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减免税申请人加盖公章);

(六)进口货物情况说明(落款盖公章,加盖骑缝章);

(七)外贸采购合同(首页盖公章,加盖骑缝章);

(八)外商出具的形式发票(加盖公章);

(九)进口货物技术彩页(首页盖公章,加盖骑缝章);

(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1比例复印、加盖公章);

三、材料归档管理

使用单位对减免税货物的申报和管理负主体责任,须建立健全进口减免税货物台账。进口减免税货物从申报、采购、报关、验收到入账、使用的全流程纸质及电子材料,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3年。

在进口减免税手续办理及日常管理过程中若有疑问,请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戚老师联系,联系电话:65790918。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pdf 

附件:2.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使用承诺书.docx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6年6月8日

更新日期: 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