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我校本次大会的名称是什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习惯表述,把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大多数学校的作法,“教代会”与“工代会”一般合并召开。
我校本次大会全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第七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具有“教代会”代表和“工代会”代表的双重身份。
二、“教代会”与“工代会”一起召开怎样操作?
(一)届期统一。把“教代会”与“工代会”的届期统一起来,同步换届;
(二)代表合一。“教代会”换届选代表时,明确规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 “工代会”代表;
(三)同时开会。同时开会时指两会在同一段期间里召开。可同时筹备,同一幅会标,同一个预备会,同一个主席团。“工代会”的议题,主要是听取、审议学校工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会财务报告,遇到工会委员会换届时, “工代会”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三、“教代会”和“工代会”的召开有何重要意义?
首先,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需要。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知识分子最为集中的地方。办好一所学校,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集中全校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和教师法对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三,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基础的工作要从基层做起,重视和加强民主建设。实践表明,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民主参与的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
第四,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
四、本次大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
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党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凝聚人心,汇聚民意,团结全校教职工,为实现学校“十三五”发展目标,加快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五、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师法》对“教代会”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2011年12月8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 “教代会”的定位,科学界定“教代会”的职权,为新时期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进一步推动 “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六、“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教代会”的议题、决议或决定的形成,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决议或决定一经通过,各方面应当执行,任何人或组织未经“教代会”规定程序,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
(二)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应根据需要或采取举手方式,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代表、赞成票均须达到法定数方为有效。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表决或选举结果。
(三)平等权利和共同义务。“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都是平等的,均应享受应有权利、履行共同义务。代表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就学校工作或“教代会”工作充分表达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任何人不应加以限制;代表应该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活动,没有也不应该有特殊代表。
(四)“教代会”代表表述意见和建议应站在学校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立场上,正确处理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个人利益的关系。要释放正能量,传递好声音,体现团结、稳定、鼓劲的主旋律。
七、“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百人以下的学校按30%左右比例确定;中等规模高等院校和规模较大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学,按10%左右比例确定;教职工5千人以上的学校,按5%-8%比例确定。
八、“教代会”和“工代会”召开的组织规则是怎样的?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教代会”和“工代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
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2/3,大会方为有效。会上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教代会”和“工代会”有哪些职权?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工代会”的职权有: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我校本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工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提案征集处理情况报告(书面);
(五)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
(六)听取工会经费审查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
(七)选举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第七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教代会”和“工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十一、“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如何产生?任期多长?须符合什么条件?
“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分工会为单位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并且是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场坚定,同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教育事业,敬业爱校,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起骨干作用;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水平、参政议政能力,能认真听取并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望。
十二、“教代会”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家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十三、“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团的构成如何?其主要任务是什么?
“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团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根据代表人数以各分工会联合组织建立“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团长、副团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教代会”和“工代会”召开前,负责收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教代会”和“工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案组转送提案;
(二)会议期间,组织本团“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认真审议大会的各项方案,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与建议,参与有关决策方案的起草,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和大会决议、决定,带领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十四、什么是“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处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教代会”提案工作有何意义?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直接、重要、有效的途径。提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认真征集代表提案,重视提案的审查、立案、督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十六、学校有关规定对提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学校关于征集提案的通知中对提案的要求有下列四条:
(一)对提案人的要求是:提案须经“教代会”代表1人提出,2 名以上(含2名)代表附议;
(二)对提案格式的要求是:必须是一事一案,必须包括提案题目、提案内容、具体建议三部份内容,可通过纸质或网上方式提出。纸质提案应在规范的提案表格上提出,要求字体工整,符合规范,允许另附页补充,每位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三)对提案内容主题要求是: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四)以下内容不作为提案提出:
⑴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
⑵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
⑶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
⑷属于学术研讨的;
⑸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⑹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⑺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十七、怎样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
要提高提案质量,提案人需在下列五个方面加强努力:
(一)认真学习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丰富法律法规知识;
(二)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有关法规,不断增强自己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意识;
(三)了解国际国内大事,紧跟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了解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不断提高自己的大局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深入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倾听教职工的呼声,为提案的撰写积累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五)熟悉学校的有关规定,重视提高提案的写作水平,力求做到提案格式规范、主题鲜明、内容完整、言之有据。
十八、 “教代会”提案如何征集、办理?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小组)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经研究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教代会”筹委会。
2.筹委会召开有关会议,将提案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提案办理部门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