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华水政【2009】98号)文件规定,各学院须为35周岁(含)以下、不具有本科院校从教经历的青年教师配备导师,进行教学指导,以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尽快站稳讲台。指导期一般为2年。期间,青年教师及其导师应完成文件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各教学单位予以监督和检查,切实保证导师制的实施效果。2009年度各单位配备的青年教师导师的指导期已满,现将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1.各教学单位组成领导小组,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对2009年度青年教师及其导师在两年指导期内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写出书面总结。
2.青年教师针对指导期内的教学体会,导师针对指导工作分别写出书面总结。其中,导师总结中涉及到的工作内容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听课表、共同备课记录、青年教师辅导实验或批改作业记录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所有总结材料请于2011年6月17日之前交至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导师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应费用。
教务处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