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专职辅导员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管理的通知

( 来源:学生工作部 发布者:xsc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04日 )

各学院及研究生处:  

    根据我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现将专职辅导员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所有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的教师,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必须于前一学期安排教学任务之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申请表在学生工作处网页“资料下载”处,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办理。

    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

    2、课程教学任务指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承担党课、团课等培养计划外课程,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规定管理。

    3、课堂教学质量由授课课程所在学院考核评价。

    4、承担教学任务的专职辅导员须符合学校规定:2009年(含2009年)以前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的教师须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2年后可承担课堂教学任务;2010年(含2010年)以后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的教师须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4年后可承担课堂教学任务。专职辅导员在岗时间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

    5、经审批同意授课专职辅导员教学工作量计入本人教学档案,按学校相关规定计发教学工作量津贴;未经学生处审批同意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专职辅导员,产生的教学工作量不予承认、不计发教学工作量津贴。

    6、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附件:专职辅导员代课申请表.doc

 

 

   学生工作部

2011年4月26日

更新日期: 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