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处级干部赴西藏交流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6]42号文件精神及河南省委组织部及教育厅的通知,
现就选拔处级干部赴西藏交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保持一致,廉洁勤政。
2、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气候(无血压疾病),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副处级以上干部,本科(第一学历)以上学历。
二、服务要求:
服务期限8年或以上。
三、待遇:
1、执行内地同职级公务员2.5倍工资,每年60天假期,工作单位提供周转房。
2、交流人员家属子女可随迁去西藏。
有意向的人员请予5月22日之前将本人简历送到人事处427房间。电话:3371
人 事 处
20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