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有房产管理的通知

( 来源:总务后勤处 发布者:总务后勤处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 )

校属各单位、广大教职工:

根据郑州市公安局通知及我校公有房产使用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房屋管理,切实让有限的公有房屋资源能为真正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现提出以下管理措施并通知如下:

一、对于龙子湖校区教师周转房的管理

1.我校龙子湖校区教师周转房一律不得转让。

2.严禁将周转房出租给学生使用。

3.对亲戚居住的,必须出示具有血源关系证明,并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二、对于花园校区公有住房的管理

1.花园校区公有住房主要用于出租给我校无房职工本人使用,严禁教职工利用自身名义租用后又将房屋转租给校内职工、校外人员或学生居住。

2.对于花园校区有房改房的职工,一般不得再租用学校公房,自己将原有房屋出售或出租的,也不得在花园校区租住公房。

3.对于在龙子湖校区有周转房,花园校区无住房,为方便子女在花园校区附近上学的职工,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职工,学校在有空余房源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但必须出具子女在附近上学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对单位占用公房的管理

1.个别部门由于工作需要等原因需使用(或租用)公房者,必须由部门出具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总务后勤处报学校审批,使用部门要对所使用的公房加强管理。

2.不得将所批准公房作申请公房原因之外的其他用途。

3.超过一月不用的房屋必须交回总务后勤处房产管理科,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特殊情况需及时写出书面说明。

四、对违反本通知的处理办法

1.对本通知禁止的行为,房屋使用者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完毕,及时将房屋退还学校,以便安排确实需要的教职工使用。

2.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届时不予整改者:

(1)将龙子湖校区周转房转让或出租给学生者,一经查出,将按售房时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严格执行,并按程序从房屋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2)对于以个人名义租用后将花园校区公有房屋转租给校外人员或者学生使用的,学校将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并予以收回。

3)对于在花园校区享受过福利分房又租用公房,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退租的,学校将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并予以收回。

4)对于以部门名义使用公房,用房部门将房屋挪作它用或闲置不用的,学校将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并予以收回。

5)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者,总务后勤处将汇总相关情况报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包括年终考评、评优评先、精神文明等方面,并通报职工所在部门。

 

 

总务后勤处

20141112

 

更新日期: 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