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规范借开票据业务的通知

( 来源:财务处 发布者:cwc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0日 )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及学校往来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借开增值税发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的业务事项规范如下:

一、票据使用范围

1.增值税发票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学校收到横向科研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中来自合作单位的款项,以及学校开展有偿服务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项目包括培训费、租赁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经济事项。  

学校现阶段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实行简易征收不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3%,其他项目增值税税率以税局核定为准。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学校收到的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代收的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等。

二、借开票据的财务手续

经办人应在款项到账后,到财务处办理开具票据业务,无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文件资料要求的,票据不予以借开。若相关经济业务已经履行,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经审批在款项未到账的情况下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借开票据业务,流程如下:

1.科研项目借开发票的借款人应为项目负责人,其他事项的借开票据的借款人应为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借款人应承担借开票据的相关责任。

2.办理借开发票业务,应在财务处网页下载、签署《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借开票据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与借开票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原件一份。同时,借开增值税发票的还需按开票金额缴纳相应的税费并提供税费计提单和报销单。  

3.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执行进度分次开具票据的,在前一笔款项未到账的情况下不再借开下一笔进度款的票据。  

4.借开票据项目负责人应保证该款项在票据开具后3个月内入到学校账户,3个月内款项不能到账的,借款人应负责收回借开票据的原件(电子发票需签署作废电子发票说明书)退还财务处注销作废。不能足额汇款的,应将借开的票据退回财务处注销作废,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给付款方开具票据。

5.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按期收回借开票据的,经办人应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延期还款申请书》说明具体原因和还款计划,由借款经费所属部门经费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6.借开票据逾期1年,款项未到账也未将借开票据原件收回的,财务处将按照学校往来款管理办法对借款人借开票据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在个人工资中进行扣还或在冻结项目中扣还(适用于借款人名下负责的科研项目),直至款项到账或退回借开的票据为止。

7.以前年度借开票据形成的未达款项,也将按照本通知要求整改、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借开票据审批表》,办理入账手续。借开发票款项无法到账、票据也无法收回的,将按照税局有关规定办理发票注销作废手续,由此产生的罚款等经济责任由借款人和借开票据审批人承担。


附件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借开票据审批表.docx

附件2: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延期还款申请书.docx





                                                                                         财务处

2021年3月29日


 










更新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