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按照河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票据使用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内部收费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严禁各单位自制收据向老师和学生收取应上交学校的费用。若需收费,由单位指定专人到财务处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后及时上交票据存根和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不按通知要求,再自制收据收费的,老师和同学们有权拒绝交费,并及时向校纪委、财务处反映,一经核实,每次给予500元奖励,经费从该收费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特此通知
校纪委 财务处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