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按照《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豫科〔2023〕2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我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评价考核是《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情况,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给予公开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期 一年),整改完成后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不合格,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二、评价范围
对各学院及其他科研院所拥有的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
三、评价内容
涵盖《实施意见》对管理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突出强调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与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情况、对外共享服务情况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单位制定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情况及执行情况,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省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情况等。
(三)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共享率、服务单位数量、共享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等。
四、绩效评价工作办法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组织开展。专家组将随机选择数量不低于5%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现场问询、查询相关原始记录、服务成效、制度建设等,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参评单位要认真 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存在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